節稅資訊 - 元培校友服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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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資訊

一、國內相關稅法對於個人捐贈高等教育之規定

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對公私立大學捐款可享受免稅獎勵之項目,計有個人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及證券交易稅等四項,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法方面:

1.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 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 關於受贈機關之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二)贈與稅方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免徵贈與稅。

(三)遺產稅方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免徵遺產稅。

(四)證券交易稅方面:

(1)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三規定「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不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http://www.ntx.gov.tw/Law/LawFAQFS.aspx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1617&ctNode=11180

(2)股票捐贈價值之計算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者,於其契約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應依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B.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下列情形調整估價:一、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二、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前項所定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應核實認定之。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二項規定。


二、國內相關稅法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高等教育之規定

依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對公私立大學捐款可享受免稅獎勵之項目,計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證券交易稅二項,茲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法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營利事業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二)證券交易稅方面

1.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三規定「有價證券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不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2.股票捐贈價值之計算方式比照個人捐贈股票之計算方式。